【学会制度】办事机构常见知识问答
什么是办事机构?有哪些职权?
办事机构是全国学会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办事机构一般称为秘书处。办事机构一般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它重要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2)负责学会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学会各项决议、决定;
(3)负责会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4)负责学会财务管理和会费收缴工作,并按规定报告学会财务收支状况;
(5)负责学会有关党、团建设方面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6)履行理事会和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设立办事机构须经什么会议决定?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因此全国学会设立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办事机构由哪些人员组成?怎样产生?
办事机构一般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并配置必要的人员开展工作。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什么是挂靠体制?什么是支撑单位?
“挂靠体制”是指学会依托某一个单位或部门解决办事机构在人员编制、办公场所及活动经费等方面的问题,所依托的单位或部门被称为挂靠单位。“挂靠体制”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特色产物。1958年,中国科协成立后,提出“挂、靠、并、动”的四字方针。后来挂靠延用,就逐渐演变成了“挂靠体制”。
2011年,中国科协八大通过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首次提出“支撑单位”的概念,将“挂靠单位”改称为“支撑单位”。
支撑单位应为全国学会办事机构提供哪些支持?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支撑单位应对全国学会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
支撑单位对编制内的学会负责人进行调动,应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支撑单位对其编制内的学会负责人进行调动,应先征求学会常务理事会的意见。
办事机构变更或脱离支撑单位,应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变更或脱离支撑单位,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并报中国科协批准。
办事机构执行什么样的人事管理制度?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全国学会应根据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性质,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全国学会,应实行竞争和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对专职人员进行选聘和招聘,推进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职业化建设。
文件来源于: 中国科协学会服务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