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治理
【学会制度】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0-04-08 14:17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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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哪个部门?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民政部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


哪些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根据相关规定,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管理。


哪些情形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哪些团体不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下列团体不属于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登记管理机关以什么方式准予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筹备期间能否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社会团体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文件来源于: 中国科协学会服务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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