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财务】社会组织法人离任审计中常见问题--对外投资不入账
转载自:中国社会组织登记服务 2019-08-05
社会组织对外投资办实体,是资金保值增值的重要方式之一。
投资就一定有风险,我们通常理解的风险主要来自于投资实体亏损,造成投资人损失的风险,这样的风险是投资人必须要面对的,没有只赚不赔的买卖。还有一些风险是投资人为谋求私利或不熟悉法规,违法违规操作造成的。
社会组织投资办实体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a
社会组织单独出资成立全资子公司
(100%控股)
b
社会组织部分出资成立控股公司
(部分控股51%以上)
c
社会组织少量出资成立联营公司
(控股20%-50%)
d
社会组织利用品牌或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成立公司(控20%以内)
不管社会组织以哪种方式投资办实体,其投资行为在财务处理上,都应将投资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大量社会组织存在对外投资不入账的情况,也就是在社会组织的账面上反映不出有投资行为发生。
有朋友要问了,账面没有记录你是怎么发现的呢?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企查查”、“天眼查”已经成为查询组织和个人投资行为的利器。牛牛的同事总是把打火机搞丢,每次出差在机场过安检时都会找到一支丢失已久的打火机。事务所在了解社会组织投资情况时,除了看账面情况以外,也会通过工商登记查询系统了解社会组织的投资情况,如同机场安检一样,不会错过任何一支藏在背包角落里的打火机。
对外投资不入账的行为对于社会组织的危害,如同打火机之于飞机,可能不爆,一旦爆炸,事关生死。有朋友会说“哪有那么严重,我读书少,你别吓我!”。
下面牛牛就来给你分析一下这种行为会给社会组织带来哪些危害。分析危害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导致对外投资不入账行为产生的三个原因:
01
从投入资金的来源上看,社会组织有可能存在“小金库”,将“小金库”资金投入到实体企业,既达到隐藏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又能通过投资赚取不当利益之目的;
02
从内部治理上看,存在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言堂”,为达到私人目的,利用社会组织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为企业谋利背书;
03
从工商登记认缴制改革来看,社会组织由于缺乏对工商登记领域法规的了解,认为在完全认缴出资办实体的情况下,等于“认而不缴”,“可以不缴”,既然没缴就不该在账面上体现投资行为。
前两个原因的发生一般是社会组织负责人主观故意的行为,一旦发生,对社会组织危害巨大。
在实践中,很多社会组织认为,投资的钱不是我出的,只是注册时用了我的名字,我不是实际出资人,出了事我也可以不负责。面对这样的认识牛牛也真是无语了,请问,你把自己的车借给朋友,出了交通事故你负不负责,这么简单的道理一旦放在组织身上,咋就糊涂了呢。
前文我们提到社会组织对外投资是以实体形式体现,办实体就要进行工商登记,由于社会组织对外投资未入账,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社会组织是所办实体工商登记的股东,也被称作名义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我国公司设立实行核准制,公司相关事项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才具有公信力,公众判断一个公司的股东只能以公司登记机关的记载为准。
因此,公司名义股东虽然不是公司实际出资人,但公众关心的只是记载于登记机关与公司有关的事项,而不是也不可能用其它标准判断公司的股东身份。
在此前提下,一旦出现需要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应该是也只能是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而不是也不可能是实际出资人。
用白话说吧,就是不管所办实体出现什么经济责任问题,作为名义股东的社会组织得先行承担责任。看到风险没,如果还没觉得有什么风险,下面举个例子。
前不久,我们接到公安机关查询一个养老方面社会组织的登记情况。经了解得知,该社会组织是一家从事以房养老项目企业的股东,负责该项目的企业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老年人信任。通过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使老年人身陷“套路贷”陷阱,房财两空,老无所依,部分受骗者多次在该社会组织的办公地点聚众讨要说法。
我们从社会组织了解到,此次投资行为是个别负责人为谋取个人利益,与不法人员勾结,利用社会组织名誉为谋利者背书,以欺骗手段促成社会组织成立联营公司,实施诈骗。社会组织虽不知情,账面上也没有反映,但从法律角度社会组织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类原因可能会导致社会组织承担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的风险。
由于登记工商实体由实缴出资改认缴出资,有些社会组织为了体现所办公司实力,注册了大量的资本巨大但实缴能力不足的公司。在公司实际运作过程中,一旦签订大额合同无法履行,或公司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公司将根据认缴出资额承担相应的责任,“吹牛不上税”已成为历史。
还记得天津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爆炸事故吗,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
回顾事故调查全过程,引发这起责任事故的企业瑞海公司,可以成为警醒社会组织合规操作的反面教材。该公司工商注册信息显示认缴出资额1亿人民币,实缴出资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有两位名义股东,未出资,替人代持股份。发生事故后,瑞海不但要承担1亿认缴出资额的经济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还被判刑,如果实缴额不到位,债权人还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牛牛再次提醒,对外投资不入账的行为风险巨大,社会组织一定要重视。
看完这一篇,别忘了马上登录“企查查”、“天眼查”,找一找你的组织有没有被遗忘的“打火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