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管理】领导干部及军队人员在社会团体兼职常见知识问题

发布: 2020/04/15 13:30

对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应如何掌握?

根据中组部《关于规范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15期),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执行。

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对其兼职的数量和任期有何规定?

根据中组部《关于规范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15期),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不得超过1个(确因工作特殊需要作适当放宽的,应从严掌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


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能否领取薪酬?

根据中组部《关于规范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15期),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期间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应如何掌握?

根据中组发〔2014〕11号文件的规定,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中组发〔2014〕11号文件所指退(离)休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退(离)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对其兼职的任期和年龄有何规定?

根据中组发〔2014〕11号文件的规定,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退(离)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能否领取薪酬?

根据中组发〔2014〕11号文件的规定,退(离)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退(离)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所在单位如何规范其兼职行为?

根据中组发〔2014〕11号文件的规定,退(离)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对中央管理的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应如何掌握?

根据组通字【1999】55号文件的规定,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要从严掌握。确需由中央管理的干部兼职的社会团体,必须是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确因工作需要,领导干部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任的领导职务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


中央管理的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应如何报批?

根据中组部《关于规范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15期),中央管理的干部兼职应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中央组织部审批;其中,中央和国家机关正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兼职,还需由干部所在单位事先征求中央或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意见后,再报中央组织部。


对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兼职,应如何掌握?

根据中组部《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兼职,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对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人员,其兼职管理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对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人员,应按照分层分类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支持他们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


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对其兼职的数量和薪酬有何规定?

根据中组部《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

高校、科研院所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对其兼职的任期有何规定?

根据中组部《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职,任期届满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对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应如何掌握?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坚持从严管控原则。军队有关部门对军队人员可参加的社会团体类型、加入条件、数量限制、办理程序、审核把关,以及参加社会团体活动的纪律要求均有严格规定。军队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参加社会团体的,应按规定权限审批。军队人员无《军队人员参加社团批准书》,不得参加任何社会团体。军队人员一律不得兼任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对选派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团体从事党建工作,应如何掌握?

根据中组部《关于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5年第54期),选派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团体从事党建工作应从严规范。中管干部一般不作为选派对象,地市厅局级干部从严掌握,其他各级各类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选派。全国性社会团体应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及其授权单位选派;地方社会团体应由省、市、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及其授权单位选派;城乡社区社会团体应由街道和乡镇党组织选派;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可由其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选派。

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团体从事党建工作的,工作经费如何列支?

根据中组部《关于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5年第54期),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团体从事党建工作需要的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工作经费,可在规定标准内从社会团体管理费用中列支。差旅费按照所在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同等职务人员标准,在社会团体据实报销。


文件来源于: 中国科协学会服务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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