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遵守哪些基本原则?
根据《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促进社会组织所在领域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目的,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
学会能否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
不能。根据《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
学会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能否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不能。根据《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学会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能否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不能。根据《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学会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能否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
可以,但必须坚持工作相关性原则。根据《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组织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学会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是否必须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填报,接受年检?
是的。根据《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接受年度检查时,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填报上一年度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情况,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学会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应当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学会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
(2)根据章程规定和合作事项的重要程度,将合作事项分别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讨论决定。
(3)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同意合作方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的,应当签订授权使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4)合作开展活动,并切实履行职责,对合作事项全程监督。
学会能否以挂名的方式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不能。根据《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社会团体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学会能否将其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不能。根据《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社会团体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学会将其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者协办,能否向对方收取费用?
不能。根据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社会团体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者协办的,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不得向承办方或者协办方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什么是经济实体?关于学会举办或合作举办经济实体有哪些规定?
经济实体是指学会因自身业务活动和与其宗旨相适应的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的经营机构。
根据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社会团体举办或合作举办经济实体应遵守以下规定:
(1)社会团体合作举办经济实体,应当经理事会研究讨论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2)社会团体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不得利用所举办经济实体向会员或者服务对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3)社会团体和所举办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
(4)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所举办经济实体财务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文件来源于: 中国科协学会服务365